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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 跨越AIGC合规上市之路-算法备案篇

蔡鹏 等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引言


人工智能是当今时代的最强大的驱动力之一,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伦理和安全等方面的挑战和风险。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AIGC产品的发展和应用面临着特殊的合规性挑战。如何在保障人工智能的发展空间和活力的同时,有效地规范和监管人工智能的行为和影响,是所有AIGC产品服务提供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正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际,我们特别撰写了关于AIGC产品上市合规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将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资质证照和内控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介绍人工智能产品上市所需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我们不仅会为读者详细解读当前法律法规对AIGC产品上市的合规要求,还将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为读者提供可借鉴的操作策略。


我们深知AIGC赛道的复杂性和合规要求的多样性,我们的探索与经验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文章,为AIGC技术和产品的投资人、开发者、运营者及相关方提供一点启发和借鉴,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规要求,为AIGC产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专业力量。


本文是AIGC产品上市合规系列文章的首篇:跨越AIGC合规上市之路-算法备案篇,后续我们将陆续发布系列文章的其他篇目,敬请期待:

1)《AIGC产品合规上市之安全评估篇》

2)《AIGC产品合规上市之资质证照篇》

3)《AIGC产品合规上市之内控措施篇》

算法备案作为算法治理体系的重要监管内容,是算法透明度要求的落地方式之一,旨在保护用户权益,维护产品安全和信息安全。自《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下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出算法备案要求以来,国家网信办已连续发布了四批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和首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点击蓝色字体,可查阅我们此前发布的“监管动态 | 首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公布”和“简评与关注: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


此外,各大应用商店也开始加强对App完成算法备案情况的审核。根据《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如AIGC产品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算法备案的,应用商店有权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鉴于此,算法备案义务已成为AIGC产品合规上市的必由之路。

一、 “深度合成算法”与“生成合成类算法”的区别

在《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发布之初,业界曾对“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合成类技术”的关系展开讨论。根据《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从文意本身分析,“深度合成技术”是“生成合成类算法”的利用形态之一。


根据我们对相关技术的初步调研,生成合成类技术包含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算法与生成合成算法均可利用深度学习技术(例如卷积神经网络(CNN)、生成对抗网络(GAN)、变分自编码器(VAE)等)生成图像、视频、音频以及其他类型的数据,两类算法均可用于计算机视觉、图像处理、计算机图形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领域。两种技术的相同点是它们都可以实现和现实完全不一样的内容,而深度合成算法的特点在于其训练时依赖深度学习技术,通过学习数据的特征和分布,不断调整模型参数来生成逼真且与真实世界相似的新数据,如Deepfake,而Deepfake本身也是一种特定生成方法。生成合成类算法则更进一步,其基于一套确定的规则、参数或模型,生成全新的、完全原创的、一种更加趋于“真实”的内容。用更加通俗的语言解释,如果深度合成技术是“换脸”,那么生成合成类技术就是“造脸”。


实践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显示,“生成合成类算法”与“深度合成算法”被列为一类,即“生成合成类(深度合成)算法”。因此,即使在技术层面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合成技术的关系或存争议,但就算法备案实操而言,企业履行算法备案义务以及被要求提供的备案信息并不因生成合成类算法与深度合成算法的区别而有所区分。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二、算法备案实务介绍

1、 备案主体

与《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所监管的其他几类算法不同,深度合成算法是唯一一项在备案环节需要区分备案主体身份的算法。其备案角色包括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且两类主体对同一算法的备案义务相互独立。

对于企业而言,判定其是否应当履行备案义务时,可参照以下线索:

1)如企业针对同一款算法存在前述两种角色,应当分别完成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的备案;

2)如企业仅为服务提供者,不对外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则其仅需要完成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

3)对于从技术供应商处采购深度合成技术并利用该技术向终端用户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企业而言,无论该深度合成技术供应商是否已完成相关备案,其也需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履行单独的备案义务。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同一个算法可能由集团的多个下属公司共享。在此情形下,集团公司可以选择有权控制算法的公司作为备案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下算法备案主体可能与应用该算法的AIGC产品的ICP主体不一致。企业需要在主体信息中提交关于算法备案与ICP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例如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

2、备案范围备案程序

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备案填报指南》以及我们的项目实践,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的流程包括三个步骤:

第一步:填报主体信息,填报完成后需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方可继续填报算法信息和产品及功能信息。

第二步:填报算法信息,包括算法基础属性信息、算法详细属性信息(详见下图)。

算法基础信息填报内容(点击可查看大图)


算法详细属性填报内容(点击可查看大图)第三步:关联产品及功能信息或填报技术服务方式,第二步和第三步需一并递交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在算法备案过程中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三步填报内容不同,即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需填报关联产品及功能信息,而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需填报技术服务方式。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点击可查看大图)

在具体填报的过程中,鉴于填报内容较多,通常情况下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材料,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梳理需要填报的内容,在确认填报的内容准确无误后再行上传至系统中,以免因系统不稳定或者未保存而需重复操作。

3、备案材料

在算法备案材料中,除了主体信息、算法基本信息等实时填写的基本内容之外,还需单独准备以下几个附件:

1)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 

在主体信息填报(第一步)中,企业需要上传“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置的算法安全专职机构以及制定的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算法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算法安全自评估制度、算法安全监测制度、算法违法违规处置制度、算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等。

2)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

在算法信息填报(第二步)中,企业需要提交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其主要包括算法情况(算法流程、数据、模型和干预策略)、服务情况、风险研判、风险防控情况、安全评估结论等内容。对比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的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模板,服务提供者需提供更多关于内容生态治理、结果标识、辟谣机制,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方面的说明。

3)拟公示内容

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在算法信息填报(第二步)中,企业即需要提交算法拟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算法基本原理、算法运行机制、算法应用场景、算法目的意图,以供监管机构审核。鉴于目前监管机构并未公布关于算法基本原理、算法运行机制等内容的公示维度,建议企业可参考行业目前的实践做法,把握公示内容的颗粒度,以确保在不泄露算法技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履行算法公示的法律义务。


前述材料是整个算法备案中的关键审核材料,其内容不仅涉及算法基本原理、算法属性等算法技术本身,还涉及算法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风险防控措施等算法合规体系构建情况。因此,建议需完成算法备案的企业可提前准备相关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富有经验的外部律师协助企业搭建算法合规体系,尽可能确保算法备案材料的齐备性。

4、备案期限

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当算法材料齐全的,网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根据我们的项目实践,在深度合成算法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需公司补正材料的情形,因此完成深度合成算法备案通常需2个月以上。

三、结语

日前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亦对AIGC产品提出算法备案要求。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监管措施,算法备案已成为AIGC产品的入市门槛。鉴于算法备案所需时间较长,建议需履行算法备案的企业尽早开展算法备案工作。


在具体的算法备案过程中,一方面,企业需对自身算法进行全面地梳理,由法务、IT协调配合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必要时可引入外部律师协助准备;另一方面,企业需充分了解相关法规要求和备案流程,必要时可与监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调。完成算法备案后,应当及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公示备案编号,并以恰当的方式公示算法的基本原理、运行机制等内容。


算法备案仅是算法治理的环节之一,完成算法备案并非一劳永逸,AIGC产业企业应当主动拥抱监管,积极履行《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关于算法治理的其他合规义务。


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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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梦迪 陈雨婕 唐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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